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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探索与实践

作者:昆山注册公司小陈 日期:2015-6-12 10:32:26
湖北省宜昌市工商局办结全省第一例按照简易程序办理的企业注销登记,标志着宜昌市简易注销登记探索工作进入实质运行阶段。
《宜昌市企业注销登记简易程序规定》出台过程
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宜昌市工商局在全省率先推行“先照后证”“三证同发”等六项市场主体准入改革措施,在全国率先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宜昌市场主体准入基本实现便利化。
然而,在公司注销登记环节存在的手续烦琐、过程漫长等问题,仍然让企业感到不方便,影响了企业依法办理注销登记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针对上述问题,宜昌市工商局及时开展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工作调研,省工商局也确定宜昌为全省探索简易注销登记试点区域。2015年3月19日,宜昌市工商局印发《宜昌市企业注销登记简易程序暂行规定》,决定从2015年4月1日起在全市正式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
4月16日,宜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宜昌市企业注销登记简易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确定在全市执行该规定。实行企业注销登记简易程序从工商部门的先行先试上升为地方政府力推的一项改革举措。由此,宜昌企业登记注册从准入到退出,基本实现了全过程便利化。
主要内容和特点
《程序规定》明确简易注销登记坚持依法合理、便捷高效、企业自治、风险可控的原则,既方便企业退出市场,又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明确简易注销登记不免除股东、投资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对未开业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进行界定。宜昌简易注销登记适用对象主要针对未开业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制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规定的第一个难点就是如何对未开业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进行合理界定。分析发现,依法设立的未开业企业存在两种情况:企业未开业且没有因筹建存在债权债务、企业未开业但因筹建存在债权债务。无债权债务企业则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企业开业以后从未发生过债权债务;二是企业开业以后发生过债权债务,但以开始清算的时间为节点,又分存在债权债务和不存在债权债务两种情况。
经过讨论大家认为,按照便捷高效、风险可控的原则,简易注销登记适用对象既不能收之过紧,又不能放之过宽。经过反复论证,宜昌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的适用对象最终界定为:具备特定条件的未开业企业或者无债权债务的企业。未开业企业,是指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且没有债权债务的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是指已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企业解散进入清算期间没有债权债务,并且截至注销登记申请时已自行组织清算完结的企业。
追加7种不适用情形,控制先行先试风险。7种不适用情形具体如下: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公司,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注册资本(金)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含100万元)的(个人独资企业、普通合伙企业、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受本项限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企业;分支机构未注销完毕,以及对外投资未清理完毕的企业;企业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存在股权质押、股权冻结、股权纠纷、动产抵押信息,或者登记机构接到其他不宜办理注销登记的相关协助执行通知、警示、投诉、举报、信访等信息的;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或者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而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并予以公示的;依法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其他情形。
上述7种情形主要是从企业类型、企业规模、企业信用情况、是否存在限制信息等方面进行设置,目的在于评估这些情形所存在的风险,从控制风险、平稳推进、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促进信用监管等方面予以考虑,合理地进行排除。
以企业自治加承诺为核心,简化相关企业注销登记程序。《程序规定》从申请事项、提交资料、登记时限、审批程序等方面适当予以简化。企业可以一次性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可以不办理清算组备案登记,可以不发布清算公告,可以提交未开业或者无债权债务的说明材料代替清算报告。相应地,企业申请按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只需要提交以下申请材料:注销登记申请书,企业未开业或者无债权债务的说明材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委托他人办理登记的应提交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登记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程序规定》还就未开业企业及无债权债务企业说明材料应载明的内容、签署人进行了规定,并设计了参考文本作为附件,为企业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提供方便。
在登记时限上,明确规定:符合《程序规定》、申请资料齐全的,登记机关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企业注销登记。企业分支机构、非法人营业单位以及其他能够当场办结的,应当场办结企业注销登记。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应予以当场办结。
毋庸讳言,在《程序规定》出台过程中存在一定争论。争论的焦点为简易注销登记只应简化登记程序,不应涉及清算程序。经讨论大家认为,企业注销登记的难点主要就在于清算过程,如果不涉及清算程序,简易注销将不具有足够的现实意义。而且宜昌简易注销的适用对象是未开业企业和无债权债务企业,既然是未开业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清算公告的发布就不具有很大的必要性,是否办理清算组备案,是否发布清算公告,可以由企业按自治原则办理。另外,企业股东、投资人承诺注销登记不免除本企业及签署人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免除股东、投资人等依照民商事法律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并承诺如因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隐瞒事实骗取企业注销登记的,企业及签署人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通过上述方式,事实上延续了企业及股东、投资人等的责任,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潜在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明确企业相关责任。《程序规定》明确规定,违反本规定,企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事实骗取企业注销登记的,由原注销登记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注销登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注销登记申请书及企业未开业或者无债权债务说明材料的签署人为有关法律文书的被送达人。对相关企业和责任人员的处理信息,录入有关信用管理信息系统。
关于撤销企业注销登记,有意见认为没有法定依据。经讨论大家认为,总局颁布的《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二条规定,企业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适用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登记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登记:(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三)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四)依法可以撤销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的,应当予以撤销……据此,至少在基层操作层面,撤销企业注销登记是有法可依的。
明确登记机关的审查原则。《程序规定》明确规定,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按照形式审查原则审慎办理企业注销登记。对不按本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责任。
如何证明企业未开业、无债权债务?有意见认为需要基层工商所实地调查、签署意见,或者提供其他证明材料。经讨论大家认为,简易注销登记的审查也应建立在企业承诺制基础之上,如果过多设定审查环节,一方面不现实,另一方面也加重了企业和审查人员的负担,与简易注销登记的初衷背道而驰。因此,宜昌简易注销登记审查,强调了审慎的形式审查原则。
谨慎实践
一项新的登记制度的成败,至少应从3个方面考量:是否真正实现了便利化,是否顺应全国改革的大方向,是否导致社会风险及履责风险。第一点无疑做到了,方便了企业退出市场。第二点囿于我们的认知水平,在全国统一的简易注销程序规定出台前,暂无定论。第三点虽然我们在《程序规定》中作了制度设计,通过系统推演力求最大限度地防范各类风险,但还需要经受实践的不断检验。
为此,我们在实施企业简易注销程序的过程中,着重把握以下5个重点环节:
一是宣传。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在报纸、网站、窗口显示屏发布公告,印发宣传传单、登记指南等方式广泛宣传宜昌企业简易注销的适用范围、流程,让企业、社会公众了解简易注销程序的基本内容。
二是培训。组织全市窗口工作人员集中学习《程序规定》,统一审查标准,统一登记文书,统一工作流程,统一对外宣传,让一线窗口工作人员掌握审慎审查的内容与要求。
三是窗口。专设简易注销登记窗口,专司此项改革的试点工作;提供登记文书范文,特别是“未开业企业及无债权债务企业说明材料”范本,供企业参考。
四是跟踪。登记简易注销企业台账,及时公告企业适用简易程序注销的登记信息,并跟踪关注此类企业的有关信息。
五是评估。每月召开一次全市企业简易注销程序改革政策评估会,总结工作经验,汇总、分析登记中存在的问题,评估工作风险特别是个案风险,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科学完善这项改革制度。
从4月1日实施简易注销登记以来,宜昌全市已有45户企业申请按照简易程序办理了注销登记。企业可以不办理清算组备案登记,可以不发布清算公告,可以不提交清算报告,手续大大简化,登记周期大为缩短,原来至少需要50日左右才能办结的企业注销登记,如今3个工作日即办结。实行简易注销登记,确实让未开业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享受到了改革带来的便利,对于减轻企业退出负担,促进企业合法退出,推进信用监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目前虽暂未发现恶意利用此项改革制度逃废债务或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等行为,但不可麻痹大意,还需紧绷安全弦,切实加强对此项改革工作的风险管理,以平稳推进改革试点工作,为制定全国统一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规定积累有益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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