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正金财务顾问有限公司

行业新闻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行业新闻

吉林公布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昆山注册公司小陈 日期:2015-1-5 11:09:12
近日,吉林省公布《吉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届时,全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将更加简化,并且市场主体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申请“住改商”。
《办法》规定,申请人只需提交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登记。工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用途和使用功能。
《办法》规定,市场主体(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除外)在其住所以外增设从事一般经营项目的经营场所,且该经营场所与住所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划内的,可以向工商部门申请备案,在营业执照中注明经营场所地址,免予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经营场所的经营收入应当与其住所经营收入统一核算。
《办法》还规定,住所与经营场所可以在同一地址,也可以不在同一地址。允许同一地址登记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
《办法》要求,市场主体申请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并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同时符合国家和吉林省相关强制性技术标准要求,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所从事的经营活动不得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秩序,不得从事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污染环境、影响居民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申请人应当对住所(经营场所)使用的合法性负责。
《办法》提出,要加强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管理。对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和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管理。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涉及许可审批事项,未取得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部门依法监管。
相关信息

栏目分类

地址:昆山市震川东路868号瑞豪酒店二楼201(原华美达酒店) 电话:133-9085-4085 手机:138-1483-2358 邮箱:13390854085@qq.com

昆山会计公司专业:昆山注册公司,昆山代理记账,昆山商标注册,昆山高新认定等业务:

版权所有:昆山正金财务顾问有限公司

网站备案:苏ICP备11017820号

QQ咨询 返回顶部
免费热线:133908540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