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甲种或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向县级及县级以上安监局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书面申请;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软件(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进行注册、申报;
3、安全评价报告(含书面整改报告,如列入整改计划需提供整改计划);
4、营业执照复印件(新设立企业提供工商预约名称相关资料);
5、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6、经营和储存场所消防验收意见书的复印件;
7、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危险化学品作业)
8、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新导则编制);
9、经营成品油的单位还需要经贸部门颁发的《成品油批发、零售批准证书》复印件;
10、交纳风险抵押金或者安全生产责任险。
一、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活动,适用本办法。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不适用本办法。
2、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并凭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未取得经营许可证和未经工商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3、 经营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取得甲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经营销售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取得乙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经营销售除剧毒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
4、甲种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乙种经营许可证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成品油的经营许可纳入甲种经营许可证管理。
5、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经营许可证审批、发放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建筑物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2、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的规定;
3、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上岗资格;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5、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经营单位名称;
(二)经营单位住所(地址和经营场所);
(三)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四)经营单位的经济类型;
(五)许可经营范围(剧毒化学品应当注明品名,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注明类项;成品油应当注明油品名称);
(六)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七)证书编号。
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2、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有国家规定资质的评价安全机构提供的安全评价报告;(在采用集中交易、集中管理、指定储存、专业配送、信息服务的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进行经营活动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报告由所在市场统一提供。对于没有也不租赁储存场所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单位,申请换证时没有改变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且在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日常监管中,未发现其有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未发生过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的,申请换证时可以不提供安全评价报告);
5、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6、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安全管理制度(剧毒品经营单位还须提供剧毒品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8、经营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成品油的企业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时,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必须出具商务部印制和发放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和零售经营企业应分别出具商务部统一印制、省级商务部门颁发的《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专项用户内部批发经营单位必须出具商务部发放的经营批准证书;
9、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辖区内的实际情况规定的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注册公司收费标准: 审核不收费
办理时限: 县安监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现场查验、核准事宜。审核合格后由申请单位交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局自受理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的审核及发证工作。
办事机构: 昆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办公地址: 昆山政务服务中心监局窗口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
4、《四川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
备注说明:
1、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换发新证;
2、 三年到期换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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