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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信息公示给企业带来的影响

作者:昆山注册公司小陈 日期:2014-12-30 10:54:30
 一、信息公示制度给企业带来新挑战

    1.政府部门信息公示和企业自主信息公示双管齐下,市场主体信息透明度更高。

    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企业公示信息既涵盖了相关政府部门必须依法公示的企业信息,也包括企业必须自主公示的信息;既包括企业静态信息,也包括动态信息,几乎涵盖了市场主体生产经营、存续状态全链条、多环节的信息。

    2.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全面、详尽。

    与年检制度相比,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后, 企业报送的内容更全面、详尽,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较为全面地呈现给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

    3.即时信息公示对企业是一个考验。

    《条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等必须在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企业主动公示。对于企业而言,抽查制度是高悬在市场主体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没有检查就没有震慑。《条例》规定了工商总局和省级工商部门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抽取辖区不少于3%的企业,确定检查名单,抽查分为不定向抽查(完全随机摇号抽取确定检查企业)和定向抽查(按照企业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抽取确定检查企业名单)。《条例》也赋予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信息虚假向工商部门举报的权利。同时,工商部门在监管中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可能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也可以对企业进行检查。

    企业一旦被抽查,将面临全方位检查。抽查,主要是对企业公示信息进行核查,而对这些覆盖范围广的信息进行核实,无异于对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定向抽查更具威力。根据《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的规定,企业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都可以作为定向抽查的考虑因素和划定范围。据此理解,一旦被划入某一时段定向抽查的范围,被抽中企业可能面临更为严格的核查。此外,对于某些与民生紧密相关、涉及消费者切实利益、问题频发的行业,其很可能被列入定向抽查的范围。

    特殊情况下,核查程序可能随时启动。《条例》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因举报而启动专门核查的情形,根据该规定,只要有人举报信息虚假,工商部门必须在20个工作日启动核查程序。这种核查不仅不基于摇号,而且核查的频次、核查的时间也无法预知和预设。

    综上所述,企业信息公示制度要求市场主体必须做好充分准备,并承担违法行为的严重后果。

    4.各种信用约束手段将逐渐引起市场参与者的高度重视。

    《条例》规定,对未及时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的、未及时公示应当即时公示的信息的、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将被列入异常经营目录,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将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条例》同时对列入异常经营目录和“黑名单”的法律后果作出了明确规定。上述规定充分体现的 “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管理念。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从各自领域出发,不断推进信用监管工作。随着各部门信用数据库的互联互通,违法行为将受到越来越严厉的规制。

    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推行,为市场主体设定了很多新的法律义务,这对企业的管理制度无疑是一次全新的考验,但就如同硬币的两面,在对市场主体构成挑战的同时,这一新制度也为守信企业提供很多机遇。

    二、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为市场主体参与公平竞争带来新机遇

    1.良好的信用将成为竞争优势的集中体现。

    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是重建市场主体乃至社会信用的绝好契机和抓手。有充分理由期待,企业信用将越来越集中代表竞争优势,将越来越成为企业生存发展的重要权重,市场主体也必将投入越来越多的精力,真实、及时公示信用信息,重视内部信用管理,全面提高自身信用度。

    2.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将成为保护交易安全、维护交易秩序的重要手段。

    随着信息公示系统的不断完善,随着越来越多市场主体信息的公示,相信很快会形成全社会充分利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态势。无论是市场主体开展交易活动、消费者选择消费,还是专业法律人员进行尽职调查都极有可能将企业信息公示系统作为最主要的信息来源。把该系统上公示的信息做为交易、消费方面的决策参考,将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和惯常做法。

    3.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完善,将在很大程度上有效规范执法行为。

    根据《条例》规定,政府部门也具有很多公示义务。政府部门的许可信息、行政处罚决定将毫无例外地面对最广泛的社会公众的监督。在提高市场主体信息透明度的同时,政府部门也将处于聚光灯下。从这个角度看,实施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意义深远。

    三、几点思考

    1.能否为抽查设定更严密的程序。

    设定一定比例、由省级以上工商部门组织摇号,对企业公示信息进行抽查,这一做法是完善信用监管机制的有效措施。但是,对于不定向抽查、因举报抽查以及工商部门依职权核查等,从《条例》及配套规章看,尚需进一步制定细则,规范抽查和核查的流程。比如,在有的情形下启动核查程序的门槛太低,有可能导致恶意举报泛滥。与此同时,信息核查工作的内容将远比以往的巡查多,也会牵涉企业很多精力。如何做到既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又不过分增加企业负担,是有关部门必须思考的重要问题。笔者建议,应尽可能细化各类情形下抽查、核查的程序,确保“抽查面前人人平等”。

    2.信用约束相关规定能否进一步细化。

    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初衷是通过真实、及时地公示信息,如实反映企业信用状况。对于行政处罚类信息,如果结果发生更改,由谁承担之前公示的信息对企业产生的不良影响的后果?类似的情况,建议结合实践更加细致、深入地研究,不断完善各项制度。

    3.通过系统公示的企业信息不仅是免费的,更是无价的,应充分应用大数据思维予以开发和应用。

    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几乎涵盖了我国市场主体的大部分主要信息。在此基础上,进行合法、充分的开发和应用,不仅有利于构建科学高效的市场监管体系和完善的社会诚信体系,也有助于区域业态发展甚至国家产业布局的科学决策。建议加大对该系统的开发和应用力度,一方面,充分发挥该系统市场主体信用风向标的作用;另一方面,充分发挥该系统中国市场经济发展指标库和晴雨表的作用,使企业信息公示系统真正惠及更多市场主体和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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