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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实施细则

作者:昆山注册公司小陈 日期:2015-8-12 8:21:58

为规范知名商标的认定、使用和管理,切实保护商标专用权,根据《苏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规定,制订本细则。

 

  一、申请资格标准

  申请认定知名商标的申请人及商标必须符合申请资格标准。凡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书件不予受理:

  1.申请人应当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者。

  2.申请认定的商标是有效且无权属争议的注册商标,申请人拥有该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3.申请认定的商标,其实际使用的商标标识必须与《商标注册证》核准标识相一致;其实际使用的商品必须在《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范围内。

  4.申请人由于改制或其它原因,商标正在办理转让、变更、续展等手续,必须提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书面通知复印件。

  5.申请人应具有与知名商标条件相符的规模效益、技术设备和经营能力,必须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实地考察,并根据考察情况,提出书面考察意见。

  6.有第3条“不予认定情形”之一的,申请书件不予受理。

 

  二、认定量化标准

  苏州市知名商标认定量化标准实行百分制评价方法,逐条累计得分。同类商品按得分高低排序,得分相同的申请人按近3年平均销售额(营业额)高低排序。主要量化标准包括:经济指标33分,认知程度15分,纳税情况15分,市场信誉20分,商品质量9分,商标管理8分。

  7.申请人各项主要经济指标良好。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近3年的销售额、纳税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行业中位居前列。以生产出口商品为主的企业,申请认定商标的商品出口额应占企业总销售额50%以上,并提供海关报关证明。申请人年销售额(营业额)必须达到《商品销售额(营业额)具体分类标准(试行)》的数额要求。提供近3年财务报表和申请年度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30分,每年10分。凡有一年年销售额(营业额)达不到数额要求的,每年扣10分。财务报表少一年度扣5分。少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扣10分)。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3年的利润在市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企业利润无亏损(3分,有一年利润亏损的扣1分,连续三年亏损不得分)。

  8.申请人应依法诚信纳税,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和内容缴纳税款,并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三年完税证明文件(6分,每年2分)。申请人每年纳税额不低于150万元(农产品和服务业企业不低于100万元)(9分,每年3分)。符合减免税规定的应提供减免税证明(能提供有效证明的视同完税)。

  9.申请认定的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认知程度,并注重对该商标的广告宣传,其宣传覆盖面、宣传时间和广告投放量在本市同行业中位居前列(12分。在国家级媒体发布广告3次以上广告的得3分,在省级媒体发布5次以上广告的得4分,在市级媒体发布10次以上广告的得5分,广告额不低于当年销售额1%的,每多一年加4分,最高不超过12分;网络媒体视同省级媒体,中间产品、农产品、出口商品或其它有特殊法律法规规定的商品可适当放宽条件)。

  10.申请认定商标的商品在苏州市具有较广的市场覆盖面,三年中销售区域(服务区域)能够辐射5个以上县级市。出口商品可适当放宽条件(3分,销售、服务区域每缺少一个县级市扣1分)。

  11.申请认定的商标市场信誉良好,具有一定的社会美誉度。申请人应当提交有效证明市场信誉、良好资质及获奖情况的书件,包括:驰名商标证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08标准认定)、国家重点新产品证明、火炬或星火计划项目证书(国家)、中华老字号证明、江苏省著名商标证明、江苏名牌证明、江苏自主创新产品证明、江苏省人民政府命名的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证明、苏州市知名字号证明、苏州市名牌证明、苏州市人民政府命名的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证明、集体商标注册证、证明商标注册证发明专利证书等相关行业荣誉证书(20分。有驰名商标证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加2分,有上述其它证明酌情加分,封顶20分)。

  12.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提供者,应执行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进行质量管理,并提供3年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2分)。具备完善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商品质量,并提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2分)。

  13.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有明确的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方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强制实行三包的要提供三包证明(2分)。售后服务规范,近3年无有效的重大投诉(3分。服务不规范,用户有效投诉率高不得分)。

  14.申请人商标管理规范,有健全的企业商标管理机构、商标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商标联络员,联络方式通畅(3分,机构、制度、人员每缺少一项扣1分)。在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商标管理机构能积极发挥商标使用管理和专用权保护作用。企业商标专用权受到侵害的,能及时主动向行政机关投诉或司法机关申诉。有被保护的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法院判决书)(2分,无上述证明材料不得分)。

  15.企业制定商标战略实施文件,提升竞争力及商标价值,有目标、有措施、有成果,有明确的制度文件(3分,无目标、措施、成果证明材料每缺少一项扣1分)。

  16.历史悠久、社会公认、具有本市特色的商品所使用的商标,其申请可以不受第9、10条的限制。

 

  三、不予认定情形

申请认定苏州市知名商标的申请人及其商品,近3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

  17.产量、销售额(营业额)、纳税额等主要经济指标连续两年以上呈下降趋势,且降幅较大,企业经营状况不佳,濒临破产的。

  18.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或发生其它严重违法行为的。

  19.没有按法定要求实行商品“三包”,售后服务差,用户投诉率较高的。

  20.因环境污染、安全事故、劳资纠纷等被有关部门查处或媒体曝光,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21.在知名商标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明,缺乏诚信的。

  22.应当提供而未提供省辖市以上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三年质量检测合格证明(出口商品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证明)或发生较大质量事故,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的。

  23.使用该商标的商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属国家禁止、限制生产或淘汰的商品;使用该商标的服务超出法律、法规允许经营的项目范围;生产国家强制管理商品,未获得相应批准证书的。

  24.其它不符合《苏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相关规定的。

  25.本细则自2012年12月24日起施行,《苏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本细则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本细则由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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