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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库能不能作为公司注册的住所呢

作者:昆山注册公司小陈 日期:2014-10-3 8:17:37
针对把车库作为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况,浙江省嵊州市工商局的做法是不予办理营业执照。也有观点认为,车库应视作住宅,有房屋产权证明的,持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到住宅所在地居民委员会(社区)或业主委员会确认盖章,即可作为经营场所予以登记;无房屋产权证明的,按照地方政府规定,相关证明文件齐全的,可作为经营场所予以登记。
车库是否属于住宅的一部分?目前,普遍的观点认为车库不属于住宅。那么,针对在车库开店办厂的问题工商机关应如何把握?笔者认为,沿街并可独立进出的车库,位于无物业管理、开放式居民小区底层的车库可以作为经营性用房,从事无环境污染、不影响所在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经营项目,而由物业公司管理、封闭式小区的车库则不能作为经营性用房。
二、法理和现实依据
1.虽没有明文规定,但符合立法本意
私人所有的车库属于私人财产,产权人有自主处分的权利。笔者认为,沿街并可独立进出的车库、位于无物业管理和开放式居民小区底层的车库,与住宅楼合为统一整体,从住宅楼的功能上讲,将住宅底层车库视同为住宅,符合立法本意。因此,车库改变用途从事经营活动,与底层住宅改为商用应视为同一种情形,适用《绍兴市住宅临时用作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2.可以节省创业成本,符合经济发展需要
在现实生活中,现有的经营性用房已经无法满足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对于电子商务、创意产业等对住所(经营场所)要求不高的行业,将车库作为经营性用房,不仅可以释放更多的场地资源,而且可以大大节省创业成本。
3.就近选择服务,方便小区居民生活
在位于沿街位置并可独立进出的车库,位于无物业管理、开放式居民小区底层的车库,从事居民服务业,可以方便居民生活。
三、将车库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可能产生的问题
将小区车库随意改装后开店,不仅影响了社区整体规划和形象,也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其他住户的权益,这也是目前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一个难点问题。笔者认为,矛盾的根源在于经营者未经环保部门和利害关系业主的同意,擅自在车库从事污染环境、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经营项目。
《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47条规定,申请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当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其中,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征得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
《绍兴市住宅临时用作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办法》第8条规定,申请人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申请人未按承诺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及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属于提交虚假材料的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综上所述,如果将车库登记为经营场所,申请人必须严格按照上述规定要求提交完备的证明文件,在释放有限的住所资源的同时确保不侵害住所地周围居民合法权益。
四、规范车库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几点建议
1.地方政府尽快出台住所登记办法
根据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规定,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按照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可以自行或者授权下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浙江省私营经济比较发展,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需求更加迫切。目前,浙江省工商局正在起草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建议意见,报请省政府审定后将对外发布。
2.建立行政许可听证制度
《行政许可法》第47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工商部门在审查涉及社区居民利益的行政许可事项前,应充分听取社区居民的意见,可借鉴上海等地的做法,建立行政许可听证制度,对影响社区居民居住环境的餐饮、娱乐等行业在许可前召开听证会,征得社区居民同意后再许可其经营。
3.建立部门联合评估审批制度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47条规定,房屋使用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途使用房屋。确需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城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交纳土地收益金。
为防止一些业主在出租车库用于经营活动的过程中偷税漏税,税务部门应加强监管,及时与工商部门协调沟通。对于不符合登记条件而产生的车库无照经营问题,主动向地方政府汇报,由政府牵头,相关行政部门共同参与综合治理。
4.完善群众举报监督制度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绍兴市住宅临时用作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办法》第7条规定,住宅临时用作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期间有利害关系业主投诉反映,申请人应主动进行整改;整改不通过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第9条规定,本办法实施前已将住宅用作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登记的,只要利害关系业主没有投诉反映的,允许其继续经营;对周边业主造成影响,有利害关系业主投诉的,经环保等相关部门监测证实,认为确实不宜继续经营的,登记机关通知其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按照《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因此,要畅通12315投诉举报热线,同时做好举报者的保密工作,做到举报必有答复,并认真落实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群众依法举报在车库内无证无照经营和扰民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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