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注册公司: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作者:昆山注册公司小陈 日期:2016-2-29 10:01:27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可以自行管理企业的业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另一人具有民事行为管理的能力。
人被聘任或聘用另一人管理的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应为委托人或受雇者书面合同。
投资者对受托人或聘用人员权限限制,不对抗善意第三人。
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员之间的相关权利和义务,只有对受托人或员工有效,对三分之一人的诚信不具有约束力,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员超出投资者的限制和善意第三方有密切的业务往来应是有效的。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不得有下列行为: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的;
(2)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对企业财产;
(3)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挪用公司资金;
(4)以自己的名义或以他人名义在存储开户授权企业资金;
(5)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6)未经投资人同意,在竞争的业务;
(7)未经投资者同意与企业签订合同或
(8)未经投资人同意,企业商标或其他知识产权人擅自转让;
(9)企业的商业秘密披露;
(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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