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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注册公司新政策汇总(2015-2016)

作者:昆山注册公司小陈 日期:2016-1-28 9:07:44
2014年3月1日开始在昆山注册公司开始实施注册资本登记改革,新政策主要亮点在取消了注册资本的最低限制,并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度。但除了这两个核心改革,还有其他方面有利于创业者的新政策,因此昆山正金财务为你将昆山注册公司新政策全部内容汇总如下,希望对您的创业能有所帮助。
一、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
1、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公司注册资本由公司股东(发起人)自行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登记机关依据公司章程所载明的相关内容核定公司注册资本,不再要求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出资期限和出资方式,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验资证明文件。
2、股东(发起人)约定的出资期限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
3、《意见》实施后新设立的公司,其注册资本由股东(发起人)认缴;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营业执照不再体现实收资本数额;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4、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直销企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特定行业市场主体注册资本(金)实缴登记作出具体规定的,要依照相关规定予以核准。
二、放宽公司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1、取消公司注册资本最低数额限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
2、取消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期限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
三、改革年度检验验照制度
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应当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企业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公司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情况、资产状况等,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经检查发现企业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并将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信息通报公安、财政、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提醒其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企业在三年内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超过三年未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其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得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
四、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

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后,新设企业登记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将原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具体要求如下:
1.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份申请表格,提交一套申请材料,不再需要分别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申请材料。
2.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在办理企业设立、变更登记及换照申请时,核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并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已设立企业在办理变更登记或申请换照时,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交回原发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没有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应提交未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声明。企业换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后,原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自然失效。
3.企业办理相关登记所需登记申请文书和提交材料规范,可登录昆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www.ksgsj.gov.cn)下载,也可在各级登记机关窗口领取。企业设立和变更换照均无须交费。
五、推出十一条政策支持本市众创空间发展
1.大力支持各类众创空间主体设立,为各类创业创新主体提供更多开放便捷的创业创新服务平台。
2.支持各类众创空间名称中含有“众创空间”、“创客空间”、“创业孵化器”等字样,经营范围表述为“众创空间(创客空间、创业孵化器)经营管理”等。
3.鼓励盘活和利用闲置的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企业库房、物流设施等资源,改造和建设各类众创空间。
4.创业初期尚不具备或不需要实体办公条件的创业创新主体,可利用众创空间内的集中登记地作为其住所申办登记。
5.简化公司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登记流程,为初创期、成长期的创业创新主体提供登记便利。
6. 探索开展股权众筹融资注册登记试点。积极帮助创业创新主体规范改制并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支持知识产权出资。
7.对创业创新主体登记申请提供“直通车”服务,试点开展电子营业执照试点。
8.建立统一便利的工作流程,对因申请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需要开具合规证明的各类创业创新主体,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9.制定实施商标注册培育计划,积极引导众创空间和创业创新主体增强商标注册意识。加大对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罚力度。加大对众创空间和创业创新主体商标确权、维权和运用等方面的政策倾斜和资金支持。
10.引导广告业以优质服务支持昆山科创中心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广告园区打造众创空间平台。
11.建立联络员机制,为入驻的创业创新主体提供政策咨询、创业辅导等全方位创业服务。
六、放宽住所登记条件
苏州市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了《苏州市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对苏州企业住所登记与管理做出了具体规定。《办法》已于2015年3月1日起实施,旨在进一步鼓励投资与创业,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兼顾释放住所资源和改进社会管理的需要,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登记。
1、《办法》最大限度地降低住所本身的登记要求:除了违法建筑、涉及安全的专用部位不可作为住所,居民小区会所应符合规划或经一定比例业主同意以外,其他非居住用房均可以作为企业住所;城镇居住用房办理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手续后,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经利害关系人同意后,也可以作为企业住所。
2、《办法》规定了“集中登记”和“一址多照”等的内容。“集中登记”允许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单位指定非居住用房为集中登记地,供从事不扰民、不影响周边环境和公共安全经营项目的企业登记住所。在集中登记地的企业或者企业间有投资关系的,其相关住所登记可以“一址多照”,即一个门牌号或者室号登记可为多个企业的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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