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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借地址注册公司的需提供的证明文件

作者:昆山注册公司小陈 日期:2015-8-2 10:11:21
昆山公司地址是租借的,除提交昆山公司注册地址证明文件的产权证明外,还应提交下列之一的使用证明:
(1)、属租赁的,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出租方应是房屋所有者,承租方应是正在申请开办的企业);若属转租的,应提交转租协议(出租方为原承租方)和房屋所有权人出具的同意转租的证明或在转租协议上盖章确认;
(2)、属母企业无偿提供给子企业使用的,提供母企业出具的无偿使用证明;
(3)、房屋产权属股东所有,由股东无偿提供给所投资的企业使用的,提供股东出具的无偿使用证明。
 
3、以底层房屋和二楼以上住宅(含二楼)作为经营场地的,则另应提交规划部门的审批意见,以下特殊情况作特殊处理:
 
(1)、房管部门的直管公房,已办理"住改非"手续,或产权属部队的房屋,已经部队相关部门批准作为经营用房,如属二楼以上住宅,则不再报规划部门审批;如属一楼房屋,均需去规划部门审批,工商部门凭规划部门同意意见或"不属破墙开店"意见,办理登记注册;
(2)、房管部门已颁发《房屋租赁许可证》,或国土资源部门已颁发《土地使用权租赁许可证》的,不论房屋性质,也不论房屋层次,均不再去规划部门审批;
(3)、原有厂房内再办工业企业,不再报规划部门审批;
(4)、宾馆主楼一楼作为经营用房,不再报规划部门审批,但其裙房仍需报批。
 
注:经济适用房不得作为经营场所。
 
4、若房屋的"产权证明"标示的地址、所有权人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则应提交下列之一的证明文件:
(1)、前述"产权证明"的地名若与实际地名不符,则应提供地名办的证明(地名办的证明在注明新地名的同时必须注明原地名);
(2)、签订房屋租赁(使用)协议、出具房屋无偿使用证明的,房屋所有权人若与前述房屋"产权证明"上的房屋所有权人不一致时,则应提供房屋所有权人改变姓名或名称的证明。
(3)、若实际地址不变,只更换门牌号码的,只需提供地名办的证明。
(4)、如实际经营地址尚未确定门牌号码的,由申请人提供场所具体位置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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