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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公司核名的注意事项

作者:昆山注册公司小陈 日期:2015-7-20 10:20:02
注册公司-核名

  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在昆山注册公司,首先就是需要确认公司名称-核名,在昆山地区注册公司应该提交哪些资料?以下是关于公司名称登记所有情况下需要的资料规范: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2、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3、特殊的申请名称,名称登记机关可以要求投资人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机关与拟设企业登记机关不一致的,且申请人直接向名称核准机关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拟设企业登记机关的《企业名称初审意见表》。

  5、根据上述文件,核准机关无法确定拟设企业的登记管辖机关的,可以要求提交股东身份证明。

  【2】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延期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注:

  1、投资人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延长《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一次(六个月),经延期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得再次申请延期。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延期应当在有效期期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办理,申请延期时应缴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预先核准企业名称调整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注:

  在原核准名称不变的情况下,可以对已核准名称的注册资金、登记机关进行调整。调整登记机关的,还需提交拟设立登记机关的初审意见,并在初审意见中载明此名称系从原登记机关调整而来。

  【4】企业集团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2、企业集团名称预先核准的机关与拟设企业集团登记机关不一致的,还应当提交拟设企业登记机关的《企业名称初审意见表》。

  【5】企业名称变更审批报送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加盖企业登记机关印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派专人递送办理时提交,加盖企业登记机关印章)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注:

  企业向其登记管理机关申请企业名称变更登记,申请名称超出其企业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权限的,由企业的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具有名称审批权限的登记机关审批时,适用本规范;企业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受理了该企业按有关规定提交的全部名称变更登记申请材料后,填写《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报送具有名称审批权限的登记机关审批。

  【6】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申请人本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由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

  个体工商户可以不使用名称,使用名称的,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必须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时适用本规范。

  个体工商户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组织形式可以选用“厂”、“店”、“馆”、“部”、“行”、“中心”等字样,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字样。

  【7】预先核准个体工商户名称延期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申请书签署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授权委托书》及由其指定的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身份证明。

  3、《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注:

  申请人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延长《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一次(六个月),经延期的《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得再次申请延期。

  《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延期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办理,申请延期时应缴回《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申请人与《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记载的申请人不同的,应当另行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8】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1.全体设立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授权期限。

  3.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4.特殊的申请名称,名称登记机关可以要求设立人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机关与拟设企业登记机关不一致的,设立人还应当提交拟设企业登记机关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初审意见表》;

  注: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以上需设立人签署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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